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发表时间:2020-04-14 编辑: 浏览量:次 分享到:

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

2019 年 5 月 24 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

(温委发〔2018〕28 号),有序做好人才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政

策兑现工作,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人才购房补贴

(一)申请对象与补贴标准

1.全职在温工作且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 A 类、B 类、C 类、

D 类人才,补贴标准分别为 500 万元、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

2.全职在温企业工作并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人才购房补贴名额获得者,奖

励标准为 4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8 年 1 月 1 日后在温首购房,产权人为申请者本人或

与配偶双方共有。其中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购房时间以

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存量房(二手房)购房

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人才所购房屋有商业银行和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可以申请,但不得存在现房抵押贷款情况。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申请时已在温连续缴纳 6 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

3.申请人及配偶除本次申请购房补贴资格的商品住房外未曾拥有过累计 60 平方米(含)以上的温州市住房且在温州市未

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4.房地产、贸易型以及主要税收不在温州的企业人才除外。

5.2018 年 1 月 1 日前在温购房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人

才资格和住房资格审核以及补贴标准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 号)

执行(对户籍不再作要求)。人才房屋产权限制办理、资金发放方式和后续管理办法按本操作指南执行。

以上具体审核标准见附件 1、附件 2。

(三)申领和审批流程

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各县(市、

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单位;企业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具体流程如下:

1.单位申报。登录“温州人才 APP”或“温州产业政策奖励

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点击“人才购房补贴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上传如下附件: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护照);②人才资格证明材料;③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工作经历和全职在岗工作证明(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且以聘用合同、6 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等为佐证材料);④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⑤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有商业银行和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需提供贷款合同)。

2.资格审核。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

才云平台”,点击“温州市人才住房政策管理系统”开展审核

工作。各职能单位应在每月 20 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牵头审核住房资格条件。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等信息以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异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3.公示。住建部门负责将拟补贴人员名单在“温州产业政

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公示栏公示 5 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人登录“温州产业政

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下载《温州市人才购房补

贴发放协议》(一式六份)。申请人(房屋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

的需申请人和配偶)、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到属地人才办签订协议,后续住建部门进行会签。申请人应在当期批次补贴发放前签订协议,无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当期人才购房补贴资格,且从取消当日起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

5.办理产权行政限制。为人才所购住房办理产权行政限制(仅限制转移和变更,抵押不受限制。产权行政限制期限为 10

年)。具体程序如下:

1)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①用人单位隶属

地住建部门向人才所购预售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单位

发送需要合同备注人员名单(见附件 5),合同备案单位通过

网签系统对人才商品房合同进行备注(备注内容:此预售商

品房是人才申领购房补贴所购房产,在办理产权前限制退房);

②用人单位隶属地住建部门对人才所购预售商品房合同盖章,

注明人才补贴资格享受类型和产权行政限制时间;③住建部

门后续发放补贴;④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该商品房办理产权时,

根据商品房合同注明的人才相关内容进行备注限制(备注内

容:人才所购住房仅限制转移和变更,抵押不受限制。产权

行政限制为 10 年,时间从 至 ,期满相应限制自动失效)。

2)购买存量房的(二手房)或现售商品房:①用人单位

隶属地住建部门向人才所购住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要求对人才所购房产进行产权行政限制的函》(见附件 6);②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人才所购住房进行产权行政限制,并向住建部门反馈结果查询单;③住建部门后续发放补贴。

6.发放补贴。住建部门向符合要求的人才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一般在 5 月、8 月和 11 月。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已享受的相关补贴额。

以上流程各县(市、区)分批次独立进行,审批完毕即为最终结果,无须再报市级部门审核。区属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

贴,由区级财政先行承担并一次性全额发放给人才,定期汇总报市住建局审核后,市级财政根据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给区财政。各县(市)单位有关的人才购房补贴,由各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四)后续管理

1.产权行政限制解除。人才自产权行政限制之日起在温工

作满十年,相应限制自动失效。未满十年因特殊原因要求产权

行政限制解除上市交易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退还相应

的购房补贴款后,住建部门出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证明(见附

7),不动产登记部门凭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解除,解除后允许产权转移和变更。

2.人才条件变更。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人才条件有新变化的可向单位隶属地人才办申请变更,但已审批通过并发文或兑现完毕的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3 人才流动处理。从产权行政限制之日起十年内因人才流动

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由原单位登录系统提出变更申请,点

“信息变更-申请协议终止”,上传离职证明及购房补贴退还的证明材料,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0 年*12 月)]*产权行政限制后实际月数。原属地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解除证明,人才凭证明到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行政限制解除手续。

①新用人单位在温且符合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登录网站进行变更申请,点击“单位及资格变更-申请变更”上传申请材

料及购房补贴退还的证明材料。属地人才办和住建部门对其人

才资格条件和住房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审核,通过的予以变更,

继续发放剩余的购房补贴款(产权需重新办理行政限制)。

②新工作单位不在温、不符合条件和人才离职后未就业的,

保持协议终止状态。

4.用人单位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资格三年,并报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市征信中心备案。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隶属地人才办和住建部门报告人才情况,人才服务期未满离温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折算后的购房补贴款,60 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

位先行垫付。

二、人才租房补贴

(一)申请对象与补贴标准

1.向在温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目前无住房的人才

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 5 年,主要对象和标准如下:

1)D 类以上人才、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人才、博士

研究生:每月 2400 元。

2)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

其他 E 类人才:每月 1200 元。

3)全日制本科生:每月 600 元。

2.向新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在市区无住房且毕业未满 5

年的全日制专科高校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 3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二)申请条件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申请时已在温连续缴纳 6 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

税。符合《温州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校地平台和退休返聘等柔性方式引进的对象,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替代个税证明。

2.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市区的,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

无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各县(市)的,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隶属地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以上具体审核标准见附件 1、附件 2。2018 年 1 月 1 日后,

目前还在享受人才住房租房补贴的对象,符合人才新政40条的,发放标准和兑现方式从本操作指南出台当月起按新标准执行;不符合人才新政 40 条的,继续按原政策标准执行至完毕;已兑现完毕的不再调整,不能再次申请。暂停享受资格的对象,符合要求的可继续提出申请,不符合的不再受理。

(三)申领和审批流程

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各县(市、

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单位;企业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具体流程如下:

1.单位申报。登录“温州人才 APP”或“温州产业政策奖励

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点击“人才租房补贴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上传如下附件: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护照);②人才资格证明材料;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和全职在岗工作证明报告(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且以聘用合同、6 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等为佐证材料);④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⑤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房合同或协议。

2.资格审核。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

才云平台”,点击“温州市人才住房政策管理系统”开展审核

工作。各职能单位应在每月 20 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资格条件(全日制专科高校毕业生由人社部门牵头审核),住建部门牵头审核住房资格条件。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等信息以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异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3.公示。住建部门负责将拟补贴人员名单在“温州产业政

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公示栏公示 5 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在“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下载《温州市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协议》(一式两份),并到属地住建部门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住建部门可与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衔接,对已签订协议的人才进行购房监管。用人单位应在当期批次补贴发放前签订协议,无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当期人才租房补贴资格,且从取消当日起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

5.发放补贴。补贴一年发放 3 次,一般在 5 月、8 月和 11

月发放。在每个发放月,住建部门确定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

名单,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包括新增合格的补贴人员和在保补贴

发放人员,5 月确定的名单为前一年 11 月至当年 4 月申请的并审核通过已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8月确定的名单为当年 5月至7月申请的并审核通过已签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11月确定的名单为当年 8 月至 10 月申请的并已审核通过已签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住建部门根据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向人才发放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从当期批次发放月当月起算,在下个补贴发放月开始发放。每次补贴发放前,住建部门应通过对在保补贴发放人员进行购房监管或再次核查住房信息等方式验审人才住房资格。补贴发放工作应通过银行专户进行管理。以月为最小单位计算,每月系统记录为一次,发完为止。

以上审批流程各县(市、区)分批次独立进行,审批完毕

即为最终结果,无须再报市级部门审核。区属单位有关人才的租房补贴,由区级财政先行承担发放给人才,并定期汇总上报

市住建局审核后,市级财政根据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以转移支

付方式补助给区财政。各县(市)单位有关的人才租房补贴,

由各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四)后续管理

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

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取

消人才政策享受资格三年,并报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市征信

中心备案。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隶属地人才办和住建

部门报告人才的资格、住房情况、就职单位等变化情况,并确

保系统状态已发生变更。因人才离岗、购房等原因导致租房补

贴多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60 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情况变更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 人才资格变更。补贴兑现完毕后,人才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受理变更。在补贴发放过程中人才资格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点击“单位及资格变更”,上传人才资格变更证明材料,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2.单位变更。人才离职,由原单位提交申请,点击“信息变

-申请协议终止”,上传离职证明材料,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后确认协议终止。

①新就业单位不在温州、不符合条件或人才离职后无就业

的,保持协议终止状态。

②新就业单位在温且符合补贴申请条件,人才可向新用人

单位提交申请,新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点击“资格及单位变

-申请变更”,上传人才单位变更申请材料,经人才办、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新单位属地住建部门受理后,会同属地人才办进行审核,通过的与同期申领人员一同公示、发文。补贴标准从发文当月开始调整,已发放部分及停发的不再给予补发且补差。,再次回温工作且 60 个月未发放完毕的可重新启动申领程序,协议终止期间不计入累计时间。

3.人才信息变更。人才信息如购房、卡号、租房合同等发

生变更,用人单位应在 10 天内登录申报系统报告人才信息,写明原因,上传相关材料。人才已购房的,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变更”;卡号、租房合同等变更的,点击“申请变更”。经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三、其他

本文件中住建部门包括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和龙湾区房产

管理中心。各区(包括产业集聚区)直接按照本操作指南执行,

各县(市)要参照本文件制定本地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

本操作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全日制专科高校毕业

生租房补贴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其他由市委人才办

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人才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2.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3.温州市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

4.温州市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协议

5.要求对人才所购新建预售商品房进行商品房合同备注的

人员名单

6.住建部门关于要求对人才所购房产进行产权行政限制的

7.解除产权行政限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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